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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乘客乘坐滴滴顺风车遇害 平台存管理漏洞和在劫难逃吉他谱安全隐患_上海

网络整理 2018-08-27 最新信息

  (实际上,滴滴从事的所谓顺风车业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顺风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界定的定义,顺风车是指“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在同济大学交通规划专业教授陈小鸿看来,滴滴所谓的顺风车从一开始就是挂羊头卖狗肉。

  [对顺风车是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的,以合乘,非营利性,分担成本,作为基本标志的活动,但是实际是一家营运性的公司,以顺风车的名义,实际上来做网约车盈利性的业务。]

  郑州空姐遇害案发生后,滴滴顺风车经历了企业自主下架、整改,又上线的过程,但并未有任何效果。今天起,再次全国范围内下线顺风车业务。陈小鸿认为,这次不能只停留在企业的自查自纠上,管理部门一定要加强监管。

  [对于客运服务,不能做事中事后的监管,一定要做事先的安全保障,这是对人的服务,不能出了事才来补漏洞,这涉及到平台的职责,你既然要做运营商,你的责任是必须要对所有在这个平台上加入到营运服务的司机,事先的严格安全审查,事中的安全响应也必须做到位。]

  据媒体根据相关公开资料初步统计,在过去四年,全国发生过至少50起滴滴司机性侵和性骚扰乘客的案件。城市交通专家徐康明说,这暴露出滴滴平台管理不善的问题,他认为,这与企业违法成本过低有关。目前,对于滴滴在内的网约车平台非法经营行为,管理部门大多停留在约谈、罚款,相对于其雄厚的资本而言,显得微不足道,企业不怕罚、不怕赔,滴滴甚至说出“未来平台上发生的所有刑事案件,都将参照法律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给予3倍的补偿”之类的话。徐康明建议,主管部门这次应对所有提供顺风车服务的平台进行整顿,何时上线不能由企业说了算,对屡教不改的企业,考虑威慑力更大的处罚措施。

  [联合多部门,比如app的下架,甚至也应该考虑,对平台的经营者以非法经营罪来进行处罚,这样的震慑力可能更大。]

  另外,对于此次滴滴在应对上的缺失,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泉律师认为,可追究其民事责任。

  [刑事犯罪哪个人起意犯罪是不可预防的,但是发生的时候有没有及时锁定、制止、报警这些措施,现在的技术条件都是可以做到的,滴滴这种网络出行平台,还有其他的出行平台,大家要去反思。])

  近年来,从网络送餐平台背后的黑厨房问题,到电商平台屡禁不止的假货困境;从共享单车无序投放扰乱公共空间秩序,到移动支付引发的安全风险,如果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只是一种极端情况,那么新兴技术衍生出的新模式、新业态实际上为监管部门带来了更广泛的挑战。当新事物、新模式改变了人们的行为习惯、重构了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我们及时对监管模式和规则设定进行调整、更新,以重建责任框架,消化新的社会风险。人民日报的评论指出,互联网催生了技术的创新、推动了经济的增长,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把资本思维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新经济如何成为好经济?这是互联网经济向前发展绕不过去的必答题,也是今天社会治理的思考题。网络平台不能只有资本思维!

  以上是今天的东广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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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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