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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办公楼不能叫“公寓 重生之皇马老板花苑”

网络整理 2017-08-07 同城信息

[摘要]《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本月起实施。

温州市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

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本月起实施,该实施意见指出公安、教育部门不得将商业、办公类项目作为办理户籍、学生入学等手续的依据。

该意见适用于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的规划设计与管理。在商业、办公类项目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允许分割销售(转让)的,可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割销售(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明确的或约定不可分割销售(转让)的,只能整体销售(转让),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也不得以任何虚拟、划线等无实体墙的形式对项目进行分割和销售。除规定允许分割转让(销售)的项目外,住建、国土部门不得对商业、办公类项目进行分割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不动产登记。

对该意见规定允许分割转让(销售)的商业、办公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销售时不得采用带有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其广告宣传、楼书中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对含有住宅性质名称的商业、办公类项目,地名管理部门不予地名登记,住建(房管)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向购房人明示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等详细情况,并将此情况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以租代售等方式销售商业、办公类项目。

商业、办公类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国土部门许可的用途建设、登记,建设开发单位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综合执法、国土部门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Tags:商业办公楼不能叫“公寓 花苑”   商业   办公楼   公寓   温州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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